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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植工程價款結算暫行門徑
        時間:2016-03-25 18:47:06  來源:  作者:

        財建[2004]369號文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

        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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